一、借钱担保人需要坐牢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担保人需否承受刑事处罚,将主要依赖于保证合同的详细条款及其所涉及到的债务主体的债务偿还情况。假设当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时,即当债务人为无法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起保证责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通常会在债务人为实现债务而进行的财产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后,仍然未能清偿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除非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况下,例如债务人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债务人为案件、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为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权利等等,否则保证人并不会因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而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债务人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情况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的申请,但最终是否会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院的判决结果来决定。总而言之,担保人是否需要承受刑事处罚,将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及其所涉及到的债务主体的债务偿还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借钱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
在借款行为中,为债权提供担保者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境下,具有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然而,他们在完成还款后,亦可向债务人进行索回资金的追偿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担保人所负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倘若此种保证为一般性的,那么仅当债权人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纠纷采取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强行执行债务人的资产仍无法满足欠款之需时,才能够要求保证人为其提供还款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钱担保人死后怎么办
在特定情形中,虽然保证人已不幸离世,然而这并意味着担保责任会自动终止。倘若担保责任所对应的相关债务尚未得以全部履行完毕,那么此时需要结合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状况进行全面考量。若担保人生前留下了一定遗产,则该等遗产应当首先被用来清偿所担保的相关债务。若担保人是以一般保证方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之后,才能够对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提出相应请求权。反之,若是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债权人则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担保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
任。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否则不包含在内。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六百八十八条,担保人是否受刑事处罚取决于保证合同和债务偿还情况。一般保证下,债务未清偿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特定情况下,如债务人失联、破产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可能需担责,但通常不面临刑事处罚。